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性侵犯泛指一切种类与性相关、且违反他人意愿,对他人作与性有关的行为。包括强奸、性骚扰在内都可算是一种性侵犯,像露体、窥淫等也可算是性侵犯的一种,一般这个词较常用来指强奸,不过也可指强制肛交、强制口交、非礼、性虐待等。
震惊民众的北大男生利用日本性素迷奸前女友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与校园及女生有关的伤害事件层出不穷。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在校园内外不断发生的猥亵、强奸等性侵犯案件。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强奸者有如下的心理或社会特性:
1. 早期生活对母亲的喜爱超过对父亲的喜爱,家庭破碎或青春期的性接触多。
2. 有强烈的虐待妄想。
3. 四分之一是己婚者,但其性对象较少达到性高潮。
4. 很多有各种犯罪或其他有伤风化的犯罪记录(如暴露狂或窥阴癖)。
强奸者的心理类型有:
1. 虐待狂,这些人常有暴力倾向和习惯性的敌意。
2. 无道德的"自我为中心主义者"。
3. 酗酒者,由于酒醉后的妄想引发的狂乱。
4. 突发者,平常循规蹈矩,由於生活或事业的挫折而导致。
5. 人格分裂的心理变态者,一种没有原因的强暴。
事实上,强奸的本质并不是一种性行为,而是一种心理功能失常的现象。同时,也是一种感情脆弱和心理不安全的个人,无法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紧张、压力和要求时进行的一种自暴自弃、不顾死活的暴力行为。
根据强奸行为中的敌意和控制情况,可以把强奸分成三类:
1. 震怒型的强奸:其强奸行为是一种表达并发泄个人愤怒的工具。强奸时间通常发生在案犯沮丧、冲突或激奋的事件之后。
2. 权力型强奸者:他的目标是征服,强奸使他重拾个人的安全感,保持男人的感觉。
3. 虐待型强奸者:性满足和暴力揉和在一起,用造成对方痛苦的方式寻找自我的兴奋和刺激,在无端地贬损、虐待及咒骂中获得满足。这是心理不正常的粗野表现。
文化强奸者的心理和性强奸者的心理是大同小异的,只是强奸的手段和对象不同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