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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心理咨询——重燃爱火还是再入状态?

作者:林祥达    来源:本站工作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5-11 

“婚姻大厦的建立以爱(情)为基础”,那是基于人性追求完美的心灵期待。这期待有两种一高一低的表现形式:文学与幻想。以柴米油盐为核心内容,或以男耕女织为表现形式的婚姻关系,大多理想的不现实,现实的不理想。理想和现实不一致,常常使得爱成了婚姻关系中个体的一种奢望。

爱,可望不可及。这心理矛盾展示着好多得手的与未得手的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无奈。可望,成为追求爱的一个诱因。行为随之展开,葡萄未甜,口水流干的比比皆是。不可及,会迫使当事人在追求爱的心路历程中,因身心俱疲而回避退缩,以节约心理成本计,可调转车头,重新上路——婚姻关系冲突就此展开。

爱,主要是一种感受和体验,它充盈着个体生理上的唤起和心理上的兴奋,因而可归结于生理与心理范畴;婚姻是基于男女双方权利与义务平衡的特定的人际关系和法律事实,它主要属于社会与伦理“围城”。生理和心理,“天赋”;社会与伦理,俗成。婚姻的伦理性、社会性与法定性,转而制约着婚姻关系的生理基础与心理基础——俗成规范“天赋”。婚姻状态体现着个体对相关社会规范的社会知觉,受社会规范制约——连接婚姻关系两端那男女个体的主要精神纽带,是社会学、伦理学意义上的亲情和法制意义上的感情,而不是生理与心理意义上的爱(情)。

不少婚姻,爱消失了,夫妻冲突不断,可当事人心意彷徨,人被折磨得焦头烂额,就是难下离婚决断,可为这一论说的旁证。

现代婚姻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白纸黑字的书面形式是结婚证;这契约关系的内涵,一方面由当事人对婚姻关系的期待,包括生理的、心理的和社会的,以及相应的行为处置决定。这里面个体的想象空间很大,主观随意性很强。正因如此,婚姻关系基础是什么,可以见仁见智。另一方面由国家意志借民法与婚姻法强制设定。法律确认夫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男女双方出于自愿的感情存在。没有听说过世界上哪个国家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是爱(情)。

不知是由于巧合,还是因为世道相通,有些婚姻心理专家关于婚姻关系建立基础的观点,与法律对婚姻关系的约定惊人相似。他们认为,婚姻中的男女夫妻关系,以亲情维系,而不是用爱(情)联结,婚姻关系的基础是亲情,而不是爱(情)。这种说法,可在林昆辉《婚姻与家庭》一书中寻找到相应的证据。李子勋也有类似的论述。

爱(情)与婚姻错位,是婚姻关系难以消除冲突进而得以改善的一个原因。

婚姻关系冲突不断,夫妻关系胶着“闷烧”,进而陷入僵局,当事人不知如何脱困,因而寻求心理咨询。在接受婚姻心理咨询后,如果婚姻关系进入新的良性互动状态,夫妻双方还能够重新在两人世界里活得有滋有味。这样的结果,大多并非因为爱火重燃,而是因为双方或一方进入了“状态”,找到了“感觉”。如果把这种“状态”和“感觉”理解成爱火重燃,那可能是因为心理上的“歪打正着”,而不是由于通过咨询让某个人在现实中点燃了行将成灰的“爱”的火种。换种说法,爱火重燃,可能是婚姻心理咨询结果“诱发”的副产品,但不是心理咨询的目标。婚姻关系冲突中的不少当事人,爱啊爱啊乱叫。叫得越响,越是爱得死去活来的,往往是婚姻关系冲突越严重。他/她们喜欢在错误的婚姻空间——以为婚姻是以爱为基础,寻找错误的东西——在错位关系中的爱。他/她们喜欢花很多精力去找遍这空间,希冀尽己所能,求得那个“爱”,但就是不愿意用点心思,付诸行动,以再入状态,享受和谐的婚姻关系。

婚姻冲突首先表现为夫妻之间的人际关系冲突。婚姻心理咨询的立足点是调整婚姻关系,制高点也是调整婚姻关系,甚至切入点也常是调整婚姻关系。有冲突而寻求咨询,通过心理咨询后,得到调整的婚姻关系,会带给当事人不同的体验。这种体验,不同的个体会有不同的知觉、不同的解释和不同的行为反应。你认为这是爱也好,你认为这是情也行,你认为这是狗屁也没有问题——只要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认为!)日子过得好就好!日子过得好差也不以爱(情)的有无为基础或为条件。

婚姻关系冲突,可以理解成夫妻关系动态失衡。婚姻心理咨询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会在咨询过程中不断做出主动的自我调整和相对被动的诱导调整,奔向咨询目标,营造一个新的动态平衡。以调整求平衡,意味着当事一方或双方需要随时做出妥协甚至自我牺牲。妥协与牺牲的内容包括自我、身份与自尊等等。妥协与牺牲势必带来痛苦,熬过这些痛苦,大功告成,苦尽甘来。挺不过这关口,失衡的夫妻关系宣告破立,雁影分飞,各奔东西。

婚姻心理咨询过后,夫妻双方是聚是散,并不由咨询本身决定,而是由咨询关系中的夫妻个体,在不良情绪消退、理性回归后,对自身婚姻关系的认知把握与再确认决定。如撇开婚姻本身的职能与它的功利性不谈,决定认知把握与再确认的关键依据,是当事人的个性背景和价值体系,以及个性背景和价值体系影响下的行为取向。不幸的是,这样的个性背景、价值体系与行为取向既是心理咨询“见效”,有冲突的婚姻关系重修旧好的依据,也往往是进入婚姻心理咨询前婚姻关系动态失衡的“肇事者”。这样的二难困境,提示着婚姻关系有理由动态失衡,更有根据让当事人缺乏足够的耐受力而难以度过咨询过程中“洗心革面”、“烈火重生”的煎熬。毕竟,个性改变所需时间之长,价值体系修正过程中的心理之苦,敌不过尽快走出婚姻冲突困境的急切与期盼。在趋乐避苦的人性准则驱使下,争以短痛了结长痛,双方分手成了大部分当事人的“上佳选择”。

婚姻关系以感情维系,林昆辉把这种感情称为亲情,而不是爱(情)。婚姻法以法律术语标定婚姻关系的准绳是感情,而不是爱(情)。我们多少能够从中读出“微言大义”:婚姻关系可用感情表达,这表达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存在,即是比较客观的状态;另一面是体验,那里面主观成分较多——算不算爱(情),可以争论。但婚姻心理咨询,不以争论为途,它以消除婚姻冲突、重建婚姻中夫妻关系的动态平衡为己任。至于能否消除婚姻冲突,能否重建平衡,并不以咨询师甚至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心理咨询师不是挽救婚姻的高手。没有一个心理咨询师会轻言断定你的婚姻有救没救,更没有心理咨询师以别人的婚姻拯救者、爱火点燃者自居。同样,求助者以拯救面临危机的婚姻为目的的咨询预设也会遭遇咨询师的顽强“阻抗”。事实上,不上的心理咨询高手,自己的婚姻也不尽人意,因为“谋事在人”一般难以高过“成事在天”。

婚姻心理咨询,要的是一种状态,一种新的动态平衡。它重燃仅存余星的爱火,较少看到;结局大多却是相反,图景凄凉:咨询过后,往往爱火熄灭,同床变成异路。夫妻关系破裂,这样的结果也可理解成,咨询结束后婚姻关系冲突彻底了结和另一种不同质的平衡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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